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异187号
异议人:广东顺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委会凤翔路41号顺德创意产业园E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琦,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黎雄燿,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浩,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波文。
关于(2017)粤0606执10907号申请执行人黎雄燿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异议人广东顺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异议人顺博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粤0606执异470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顺博公司称,顺德区法院向异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款项汇入该院执行款账户。因(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异议人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互负的债务进行了抵销,且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故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债务抵销已归于消灭。而且,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时,异议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也是按被执行人未抵销的债务金额,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没有认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请求执行该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的债权已被依法全部抵销且被执行人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仍认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并要求异议人履行债务,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确认(2017)粤0606执10907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的到期债权已被抵销,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对异议人已不享有债权。
申请执行人黎雄燿认为,异议人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债务抵销通知书,在被执行人未回复的情况下,不得由此直接认为双方到期债权债务抵销。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均未及时依法履行义务,仅代表双方违反生效民事判决,不能由此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抵销。而异议人在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也是以未抵销的债务金额提出申请,并非以抵销后的债务金额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6执10907号申请执行人黎雄燿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8月9日向异议人顺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责令:一、异议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自己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即工程款2660742.08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二、异议人应当在收到此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帐户……由本院统一分配给债权人。三、异议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异议人于当日签收上述通知书,并于同日提出其已经与**建筑公司抵销债务的主张。本院在顺博公司提出债务已抵销的主张后,告知顺博公司因**建筑公司有多宗执行案件的债务未清偿,顺博公司主张债务已抵销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不予认可。在债务已抵销的主张未获认可的情况下,顺博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异议人提供了(2018)粤0606执10907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抵消通知书、(2018)粤佛顺德第11434号公证书、特快专递邮寄单(1083979854325)、邮件投递查询单、申请执行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
其中,已生效的(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顺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660742.08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同时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顺博公司违约金4414000元。2018年3月19日,顺博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债务抵销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3月24日到达**建筑公司。在该债务抵销通知书中,顺博公司主张(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互负债务,顺博公司所欠本金2660742.08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的利息两项合计2846458.18元,与**建筑公司所欠顺博公司债务4414000元相抵销后,**建筑公司未抵销债务额为1567541.81元,并要求**建筑公司将未抵销的债务予以履行。此后,顺博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其申请强制的金额为1643639.09元(申请执行书主张该金额由本金1567541.8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2097.28元、诉讼费75000元),本院立案案号为(2018)粤0606执3697号,该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29日被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本案(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顺博公司与**建筑公司互负的债务均为金钱给付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属于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且顺博公司已于2018年3月18日向**建筑公司发出了债务抵销通知,该抵销通知已于2018年3月24日到达**建筑公司,因此,顺博公司的债务抵销通知已生效。由于顺博公司所欠**建筑公司的债务金额小于**建筑公司所欠顺博公司的债务金额,因此,在债务抵销后,(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顺博公司欠**建筑公司的债务归于消灭。而且,顺博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时,也是以债务抵销后剩余金额作为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建筑公司对此亦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综上所述,异议人顺博公司请求确认(2017)粤0606执10907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的到期债权已被抵销,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对异议人已不享有债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顺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2017)粤0606执10907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的(2016)粤0606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民终9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已被抵销且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人已不享有该笔债权的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甘 坚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俞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