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民初1010号
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更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元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永盛电线电杆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德希,总经理。
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永盛电线电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永盛电线电杆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岳阳永盛电线电杆厂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永盛电线电杆厂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7651元,减半收取382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595.5元,由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