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81民初125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
住所地: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责任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马驷,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马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