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寮东风车城。
负责人:张会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福新大道文福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6619-5。
法定代表人:程贵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
被执行人:冯海标,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深圳一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3号综合楼五层C段,组织机构代码:619292414。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大亚湾公司)诉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山建材公司)、***、冯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0、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凯山建材公司应支付东风大亚湾公司购车款本息共计4235996元及违约金,***、冯海标对被执行人凯山建材公司的上述欠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东风大亚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以及(2016)粤139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表示(2016)粤139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追加了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深圳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应在未出资1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1391执恢88号,并于2019年8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40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4400元。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
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2752.88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冯海标名下银行存款4750.9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凯山建材公司、***、冯海标查无房产、国土、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东风大亚湾公司明确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凯山建材公司、***、冯海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风大亚湾公司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391执恢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李翠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