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8642号
原告: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淇,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媄淅。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瑞飞。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章颖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