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

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4593号
原告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委托代理人胡新敌,广东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玉珍,广东百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本。
委托代理人徐仲南,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轶,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二局深圳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9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本院收取228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  浩  民
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智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