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緱圳市瑞常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异204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常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爱都路75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罗伟斌,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广东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杨景,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恩,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宜雯,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罗屋村。
法定代表人:陈自雄。
被执行人: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城河西横一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宽。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一栋407房。
法定代表人:陈雅卓。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群,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育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215室217房。
法定代表人:温庆敬。
被执行人: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京冈办事处林厝码头旁。
法定代表人:李闻欢。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林。
被执行人:江西营前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焦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雅博。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丰花园三栋80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自来水公司)、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粗坑水公司)、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山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桥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丰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先科公司)、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江西营前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执6192号】。在执行中,申请人深圳市瑞常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常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9)粤01执第6192号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瑞常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关于本案贵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8)粤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几个被告均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信达广东分公司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1执6192号】。在执行过程中,信达广东分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信粤-B-2019-06),依法受让了信达广东分公司的上述债权。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因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已经生效,本案所涉债权的权利人应当为申请人。据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的规定》第一条及第九条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信达广东分公司变更为瑞常晖公司。
申请人瑞常晖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债权转让合同;2.《南方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3.债权转让证明;4.(2019)粤01执2776号、(2019)粤01执619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5.(2018)粤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信达广东分公司答辩称:我方同意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被执行人安远公司答辩称:瑞常晖公司请求将贵院(2019)粤01执6192号执行案件,以受让两案债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申请执行人由信达广东分公司变更为瑞常晖公司。我司认为,信达广东分公司将两案债权转让给予瑞常晖公司程序违法违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一、信达广东分公司将两案债权转让给瑞常晖公司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信达广东分公司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处置本案债权时应对债权进行评估、公告,处置程序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但信达公司处置本案债权,未作评估,公告期仅7日,竞价期8小时,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之规定,存在处置国有资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二、信达广东分公司未尽责审慎审查瑞常晖公司主体及资金来源。受让债权时,瑞常晖公司注册资金100万,股东为罗勇斌、罗伟斌、深圳市锟泰投资有限公司。很明显瑞常晖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应审查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三、确定信达广东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瑞常晖公司应审查的其他几点问题。1、信达广东分公司处置债权时有无通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瑞常晖公司与淘宝拍卖平台签订的《成交确认书》。3、瑞常晖公司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的情况。4、我司认为所谓的信达广东分公司与瑞常晖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采用报纸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我司本案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定程序,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报纸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债权转让,仅适用于处置国有银行类的不良债权,而本案债权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自有债权,不属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范畴,故信达广东分公司应书面送达方式,告知本案所有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务,在未告知前,依《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不发生效力。五、关于执行的两案债权,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我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贵院对信达广东分公司将两案不良债权转让给予瑞常晖公司依法进行合规、合法审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本院查明,关于信达广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希桥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先科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8)粤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23150万元;二、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5日的违约金为20668000元,从2018年8月5日起以2315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当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凰苑六街16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06271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当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希桥公司所有的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希桥酒店办公楼A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字第**E0000508号;土地证号:上国用(二〇〇五)第692号]、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希桥酒店员工宿舍B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字第**E0000509号;土地证号:上国用(二〇〇五)第692号]、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希桥酒店办公楼C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字第**E0000510号;土地证号:上国用(二〇〇五)第692号]、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希桥人家酒店D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字第**E0000511号;土地证号:上国用(二〇〇五)第6**]、上犹县东山镇水南文兴路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上房权证字第**E0000084号;土土地证号:上国用(二〇〇五)第6**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当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持有的水费收费权(登记证明编号:02221873000269574748、04909751000586339212)按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六、当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粗坑水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粗坑水公司持有的电费收费权(登记证明编号:02222093000269604159)优先受偿;七、当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以被告安远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安远公司持有的在《揭阳市区城市设防综合工程及配套市政设施投资建设合同》项下对揭阳市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登记证明编号:02558206000309952799)优先受偿;八、被告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共同负担。
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2019)粤01执6192号案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拍卖处置,并对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分配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粤01执6192号执行裁定,裁定(2019)粤01执6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与瑞常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双方协议: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将(2018)粤01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项下对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希桥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先科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的所有剩余债权、利息等主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瑞常晖公司。2021年1月15日,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与瑞常晖公司通过EMS邮递方式向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希桥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先科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20日在《南方日报》A10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向瑞常晖公司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2021年2月3日,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资产转让证明》,确认其司将对被执行人第三自来水公司、粗坑水公司、云海山公司、安远公司、希桥公司、通达丰公司、城通公司、新润先科公司、天宇公司、营前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债权以及附属合同权益有关法律性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瑞常晖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瑞常晖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已受让案涉债权。本院认为,瑞常晖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对于被执行人安远公司提出信达广东分公司以竞拍方式处置案涉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被执行人安远公司可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瑞常晖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粤01执6192号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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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伟东
审 判 员 叶洁靖
审 判 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泽钊
书 记 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