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2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
法定代表人:温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绍林,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希夷、雷晓云,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东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被执行人:陈族远,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周茶香,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温小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莲丰花园****iv>
法定代表人:许勇。
被执行人:陈怀远,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温小林,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许勇,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东林,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莲丰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族远、周茶香、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陈怀远、温小林、许勇、黄东林、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号:(2018)粤52执111号],于2021年3月18日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苏信房地估字[2021]第01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中涉案财产的面积错误及评估价值偏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称,1.本次评估机构做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测绘报告》中认定的建筑面积存在重大差异。2.本次对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第一次评估价值,明显低估我司财产。3.土地面积存在重大明显差异。4.我司收到的《评估报告通知书》(2018)粤52执111号以评估价30885883元作为参考价,而《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总计评估值是308858883元,二者相差2.78亿元存在明显错误我司不予认可。5.希望贵院能在处置标的物所得价款中,保留我司善后的费用。
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评估面积错误及评估价值偏低的问题,本院要求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复核。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复核后向本院提交《异议书回复函》:1.对于第二次评估与第一次评估所得出的面积相差254.41㎡的问题,回复:估价对象的建筑物应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因地上三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评估的建筑面积以委托人委托书上提供的数据为准。2.对于本次评估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与《测绘报告》中认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回复:该129.79㎡现状为食堂的附属房为承租人承建,应委托人的要求,不纳入本次的评估范围。3.对于评估价值的问题,回复:因本次评估的附属房多为简易、混合结构,本次评估的附属房仅为建筑物现值,不含土地价值,本次附属房的价值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其评估价值合理、客观、公正。4.对于本次评估与前一次评估价相差巨大的问题,回复:估价对象为自用科研房地产,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进行估价,评估的价值合理、客观、公正,不存在恶意低评。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族远、周茶香、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陈怀远、温小林、许勇、黄东林、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号:(2018)粤52执111号],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房屋进行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测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出具《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测绘报告》,对委托的标的物测绘结果为40599.6㎡。2021年3月18日,本院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不动产(不包含食堂面积129.79㎡)进行评估。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苏信房地估字[2021]第01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房产及附属房面积合计共40469.81㎡,土地面积共31392.87㎡,评估总价为308858883元。
另查明,本院(2018)粤52执111号《评估报告通知书》通知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对评估标的物以评估价30885883元作为参考价,系对评估价308858883元的笔误,本院已予以更正并重新通知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
再查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关于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不动产及相关文件情况的复函》,该复函注明: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部分土地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收回,收回面积3436.53平方米。根据(2015)1121号公告:因南站地区农花河河道工程建设需要,征收了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部分土地,面积为3436.53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问题是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不动产评估面积及评估价格是否正确。首先,从查明的事实看,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部分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本案处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现状进行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测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委托的标的物测绘结果为40599.6㎡。对该测绘结果,本院依法在剔除食堂面积129.79㎡后,以房产及附属房面积合计共40469.81㎡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不动产的评估面积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异议人认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信房地估字[2021]第01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低估异议公司财产的问题,因评估的附属房多为简易、混合结构,评估的附属房仅为建筑物现值,不含土地价值,其评估价值合理、客观、公正,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信房地估字[2021]第01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低估该司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异议人提出的以评估价30885883元作为参考价,系对评估价308858883元的笔误,本院已予以更正并重新通知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对该价格的异议事项已不存在。最后,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能在处置标的物所得价款中,保留异议人善后的费用,该要求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异议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郭嘉银
审 判 员  李洁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红波
书 记 员  洪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