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2执异3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希夷、雷晓云,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林。
被执行人: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喜。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被执行人:陈族远,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周茶香,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温小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莲丰花园1栋211室。
法定代表人:许勇。
被执行人:陈怀远,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温小林,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许勇,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东林,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族远、周茶香、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陈怀远、温小林、许勇、黄东林、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号:(2018)粤52执111号],于2021年3月18日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苏信房地估字[2021]第01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异议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中涉案财产的基本信息错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评估财产的面积作出了《关于雨花台玉兰路88号不动产及相关文件情况的复函》,异议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郭嘉银
审 判 员  李洁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红波
书 记 员  洪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