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2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1号莲丰花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205Q。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375号仲裁裁决文书],本院曾做出(2020)粤0304执20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375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375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