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执复30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大道希桥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开发区三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复议申请人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揭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前矿业公司)、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桥酒店)、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52执恢9号]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希桥酒店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全南县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合计35026.83平方米)和酒店配套设施委托江西居易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居易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居易评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赣居易资评字【2020】第1202号《因司法处置涉及的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异议人希桥酒店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希桥酒店提出异议称,1.该份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在同等条件下,与2019年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结果相差10403.79万元。该份评估报告明显有故意偏离正常市场价值嫌疑。2.居易评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评估任务,多耗时近三个月,我司有理由认为该评估结果有不可告知的人为意愿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大幅度下降。3.承担本次评估任务的居易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评估从业资格有瑕疵,不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 揭阳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揭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营前矿业公司、希桥酒店、安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揭阳中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粤5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揭阳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52执325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揭阳中院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司法鉴定室委托评估。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向揭阳中院出具普资评执字[2019]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希桥酒店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全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全国用(2010)第4××2号]及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6号第1层、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7号第1-5层、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8号第1层、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9号第1-5层、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3号房产第1-4层、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6号房产第1-5层]和酒店配套设施等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2772240.2元。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7日,揭阳中院依法对上述评估的财产以起拍价2.7亿元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自2019年5月16日开始,揭阳中院依法对上述评估的财产以起拍价2.16亿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及变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揭阳中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案件于2020年4月9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52执恢9号]。 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揭阳中院以随机方式确定委托居易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希桥酒店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全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酒店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居易评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揭阳中院出具赣居易资评字【2020】第1202号《因司法处置涉及的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上述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873.43万元。 揭阳中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问题是:1.居易评估公司向揭阳中院出具的赣居易资评字【2020】第1202号《因司法处置涉及的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873.43万元,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值。2.居易评估公司本次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被执行人希桥酒店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全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酒店配套设施等财产价值问题,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资评执字[2019]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2772240.2元,但经首拍、二拍,最后以人民币2.16亿元变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这说明上述财产价值经过市场检验没有达到2.16亿元的价格。因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资评执字[2019]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19年1月8日,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揭阳中院于2020年4月9日对案件恢复执行时该评估报告已失效,随着市场的变化,为更准确的确定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揭阳中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随机方式确定委托居易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居易评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揭阳中院出具赣居易资评字【2020】第1202号《因司法处置涉及的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上述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873.43万元,与首次评估流拍价2.16亿元仅相差2700多万元。故异议人认为居易评估公司向揭阳中院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明显有故意偏离正常市场价值嫌疑的理由不成立,揭阳中院不予采纳。 关于揭阳中院委托居易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的评估时间问题。揭阳中院于2020年8月3日委托居易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后,根据居易评估公司的现场勘查申请,揭阳中院于2020年10月21日组织人员对上述评估的财产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揭阳中院发现全南县希桥酒店宿舍楼(房产证号:全民证字第0××7号)的房产登记面积与现状房产面积不一致。为确保被评估财产的实际面积与价值相符,揭阳中院发函向全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查询历史登记档案和现场重新复核后,确认上述宿舍楼的房产登记面积与现状房产面积不一致,是因原房产测绘计算错误,导致房产登记面积与现状房产测绘面积不一致。因现场勘查及原房产证登记错误等原因,导致了本次评估时间较长,但并不影响本次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异议人认为本次评估多耗时近三个月,评估结果有不可告人的人为意愿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大幅度下降的理由不成立,揭阳中院不予采纳。 关于居易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评估从业资格问题。根据居易评估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居易评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等范围。资产评估师**的执业登记日期为2001年8月23日,资产评估师***的执业登记日期为2004年7月3日,本次评估两位评估师均具备评估从业资格。异议人希桥酒店认为承担本次评估任务的居易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评估从业资格有瑕疵,不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理由不成立,揭阳中院不予采纳。 2021年2月8日,揭阳中院作出(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希桥酒店对揭阳中院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揭阳中院作出的(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2.责令揭阳中院重新选定评估公司、对复议申请人的案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3.评估费由揭阳中院承担;裁定暂缓执行。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执行裁定异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予以撤销。本案中,揭阳中院在委托居易公司作出第二次评估,希桥酒店针对居易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提出了实体性异议,理由为“该份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在同等条件下,与2019年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结果相差10403.79万元,该份评估报告明显有故意偏离正常市场价值嫌疑”。根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揭阳中院应当将异议交由居易公司复核,而揭阳中院直接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违法法定程序。二、原审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裁定予以撤销。(一)评估机构评估资质具有瑕疵。居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由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赣1029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揭阳中院委托该司评估涉案财产在此之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未决,评估资质存疑。(二)评估师**未实际参与评估,不具有评估资质。原审执行异议裁定却以评估师**具有执业资格驳回异议理由,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三)评估公司未按照法定时间完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四、评估主体选择、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严重违法,应当重新选定评估机构予以重新评估。(一)确定评估机构不合法。(二)出具评估报告过程未听取复议申请人意见,程序违法。(三)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违反规定。 经审查,本院对揭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 1.根据居易评估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居易评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等范围。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载明的执业登记日期为2001年8月23日,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载明的执业登记日期为2004年7月3日。 2.2020年12月29日,揭阳中院向居易公司发出(2020)粤52执恢9号通知书载明,该院在执行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营前矿业有限公司、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被执行人希桥酒店对你司作出的“赣居易资评字【2020】第1202号”评估报告书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该异议书发送给你司。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被执行人希桥酒店的异议作出说明。 3.2020年12月30日,居易公司向揭阳中院出具《回复函》。该司认为,第一,对于当事人将此次评估结果与2019年揭阳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果比较是不对的,两份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不同,市场价格自然有差异,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房地产价格是不断变动的,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很多,本次评估不存在人为因素,更不存在当事人所有的故意偏离正常市场价值的问题。第二,该司多次询问现场勘查具体时间,由于多种原因,直到两个月以后,经多方沟通才进行现场查勘,同时由于评估标的物价值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特别是资产项目就有1000多项,所花费时间自然也比普通项目略多一点,不存在拖延时间问题,也不存在当事人所有的参插有不可告知的人为意愿因素。第三,公司成立于2001年,具备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资质。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本院认为,根据希桥酒店提出的书面复议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揭阳中院(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复议申请人希桥酒店针对案涉财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且认为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揭阳中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处理。揭阳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希桥酒店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希桥酒店对评估结果的异议交评估机构居易公司予以说明,居易公司也已经做出异议不成立的回复说明。故希桥酒店认为揭阳中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本异议交由居易公司复核,而直接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违法法定程序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经查本案居易公司及评估人员具备相应案涉财产的评估资质,希桥酒店认为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缺乏相应资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希桥酒店认为评估公司未按照法定时间完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经查,揭阳中院委托居易评估公司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后,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案涉财产部分房产登记面积与现状房产面积不一致,遂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复核。案涉房产因原房产测绘计算错误,导致房产登记面积与现状房产测绘面积不一致,虽然因复核真实财产信息导致评估时间超过正常时限,但更加提高了评估结果准确性,故对希桥酒店认为评估公司未按照法定时间完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揭阳中院(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2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