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73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205Q。 法定代表人:**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庄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