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4民初324号 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犹县陡水镇陡水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0MB1A51466F。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205Q。 法定代表人:**远。 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深山含笑度假村承包金1083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租金46750元;3.判令被告从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按照每日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30万元);4.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合同解除、被告腾空租赁区域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山含笑度假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陡水湖(现称***)坝面至深山含笑度假村2.6km²已形成稳定层的林区公路,深山含笑度假村界址图内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场地、花圃及有关物品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20日起至2055年8月19日;被告按以下标准向原告支付承包金:2005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19日,每年承包金人民币40万元,2010年8月20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承包金为人民币50万元,承包金每年分两次交清,每半年交纳一次;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交纳承包金,超期按每日2‰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18年8月20日起,被告拖欠原告承包金,截止2021年1月19日,被告欠原告累计29个月承包金共计人民币108.33万元。 2005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坝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犹县陡水湖坝面的土地6831.09平方米(公路除外)的使用权承包给被告开发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起至2055年8月14日止;被告按以下标准向原告支付承包金:200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每年交纳承包金人民币3.3万元,2025年8月15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交纳承包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超过期限按每日2‰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19年8月15日起,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截止2021年1月14日,被告欠原告累计17个月承包金共计人民币4.675万元,依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解除《坝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滞纳金。经协商无果,遂提出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8月15日,原告的下属单位赣州市犹江林场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山含笑度假村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陡水湖(现称***)坝面至深山含笑度假村2.6km²已形成稳定层的林区公路,深山含笑度假村界址图内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场地、花圃及有关物品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20日起至2055年8月19日;被告按以下标准向原告支付承包金:2005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19日,每年承包金人民币40万元,2010年8月20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承包金为人民币50万元,承包金每年分两次交清,每半年交纳一次;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交纳承包金,超期按每日2‰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8年8月20日起,被告拖欠原告承包金,截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欠原告累计29个月承包金共计人民币108.33万元。 2005年8月15日,原告的下属单位赣州市犹江林场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坝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犹县陡水湖坝面的土地6831.09平方米(公路除外)的使用权承包给被告开发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起至2055年8月14日止;被告按以下标准向原告支付承包金:200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每年交纳承包金人民币3.3万元,2025年8月15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交纳承包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超过期限按每日2‰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9年8月15日起,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截止2021年1月14日,被告欠原告累计17个月承包金共计人民币4.675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上述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 关于深山含笑度假村租金。原告主张自2018年8月20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经核算,截止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深山含笑度假村租金120.8333万元,原告自行扣除3个月租金(因新冠疫情)后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8.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关于上犹县陡水湖坝面的土地租金。原告主张自2019年8月15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经核算,截止2021年1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上犹县陡水湖坝面的土地租金467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以上两份合同,截止2021年1月19日,被告欠原告租金共计1130083元。 关于滞纳金,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收取了租金,便实现了合同目的,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故双方约定的超期按每日2‰计算滞纳金过高,显失公平,应予调整,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5%为标准加计30%计算滞纳金,即按年利率6.305%计算,原告主张从2018年8月20日起算滞纳金,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租金1130083元并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之日按年利率6.305%计算滞纳金范围内的诉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合同解除、被告腾空租赁区域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租金1130083元,限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并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之日止按年利率6.305%支付滞纳金,随本同付; 二、驳回原告赣州***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