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2159号
原告: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85342486C。
法定代表人:胡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8049489。
法定代表人:张丽合。
原告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福建南安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惠玲
书记员杨聪灵
速录员石智杰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