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漫莉,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黄卉靓
审 判 员  俞裕铨
代理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宫 静
书 记 员  王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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