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6765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漫莉,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洋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8049489。
法定代表人:张丽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柯汀锋,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立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闽0582民初6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文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赖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