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财保25号 申请人: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磁灶洋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都商业中心配建1-WT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0,976.7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0,976.7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375元,由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