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3070号
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乙洪,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森,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