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22750号
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9903882T。
法定代表人马英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乙洪,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悦盛路6号院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1480L。
法定代表人冯瑜坚。
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沈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