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78号
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乙洪,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金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1号1-402。
法定代表人:房亮。
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7元,由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