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4440号
原告:李贤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泰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晓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懿,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贤贵、**与被告北京兴泰吉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意莎普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贤贵、**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贤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贤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贤贵、**负担。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