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

***与***、***、***、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69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131684。
委托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084。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710789623。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710789623。
被告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张明昊。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因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系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后本案即恢复审理。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培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