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

某某与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先军。
委托代理人陈振,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深圳工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植物园大门右侧一号。
负责人张明昊。
被告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街甲32号。
法定代表人吕召钦。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元,由原告李先军负担。
审 判 长  卢颖红
人民陪审员  周寿年
人民陪审员  廖燕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辉玉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