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民初1147号
原告:广西贵港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2幢3012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90220851A。
法定代表人:谭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飞,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镇,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41603。
法定代表人:王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贵港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贵港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其他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4元,减半收取为3647元,由原告广西贵港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盛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