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07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460-1号
原告济南鲁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韩代中,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延森,男,生于1955年6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