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855号
原告:长沙县湘龙群佳鑫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L23栋117室。
经营者:刘燕平,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分,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长沙县湘龙群佳鑫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湘龙群佳鑫建材商行撤诉。
审 判 员 钱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宣淞译
书 记 员 王佩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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