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9578号
原告:长沙高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A6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高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高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高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6.50元,由原告长沙高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