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659号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晚报大道湘湖一村C区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78484.98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上***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78484.9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2元,由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