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园住宅小区A片A0栋8层803。
法定代表人:成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