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瑞港商业广场7号楼5F。
法定代表人杨亚英,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翁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