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园泽嘉禾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园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执异38号
异议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代理人蒋匡奇(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光敏(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瑞港商业广场7号楼5F(组织机构代码75000930-3)。
法定代表人杨亚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30719367)。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园***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伟
审 判 员  孙德行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芸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