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2771号之二
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636XU,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号(西城都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茂,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阳运代,男,汉族,193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茂林(系阳运代外孙),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运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