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2771号
申请人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号(西部都市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636XU。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2月23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阳晓琼,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36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车位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36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阳晓琼名下位于涪城区房屋(备案号187821)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绵阳西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1号西城都市中心1栋-3层101号、102号车位(不动产权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006号、000900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