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狼古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91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红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委员会(原铜山县大黄山乡狼古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狼古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1995年12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徐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判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狼古墩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831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1998)徐执字第104号】。后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7年5月11日,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3执恢54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831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拘传至法院后,被执行人缴纳案款50000元,本院将其中650元收作执行费,申请人不要求对李文华采取拘留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93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冯 涛
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