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3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红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8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1999年挂靠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承建徐州市泉山区侯山沃居民委员会孟庄综合楼,因工程款问题协商未果,徐州建工工程公司以侯山沃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徐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侯山沃村委会支付徐州建工工程公司工程款2156397元。后***经常向徐州建工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均未果,故于2016年3月份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作出(2016)苏031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支付***267224元。该笔款项虽已经一审法院执行到位,但仍欠40万元利息未予支付,因侯山沃居民委员会欠付徐州建工工程公司工程款已执行到位,***就未执行到位的工程款向徐州建工工程公司主张,并无不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徐州建工工程公司给付欠款279011.49元及利息251110.34元,共计530121.8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3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承担欠付孟庄综合楼工程款696660元及利息449868.19元。一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苏0311民初1427号判决书,判令徐州建工工程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67224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2016)苏0311民初1427号判决书已生效,现***基于同一事实及相同证据,以同一被告,就相同诉讼标的及请求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争工程款纠纷,***已于2016年3月3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徐州建工工程公司承担欠付的孟庄综合楼工程款,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苏031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建工工程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67224元及相应利息,且该判决亦已生效。因此,***就孟庄综合楼工程款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