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辖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大紫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城建隧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阳光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王镝。
上诉人江苏南大紫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城建隧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南大紫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纠纷标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的具体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湖隧道之内,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