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欧阳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阳明,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陈魁妹,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明、陈魁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89822.61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202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21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明、陈魁妹所有的存款,金额为89822.6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划拨存款2825元,扣除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510.16元。另查,被执行人欧阳明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2020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21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因上述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为农村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廷赟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