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164363Q。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广,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陈魁妹,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魁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为10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碧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