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执2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归还代偿款人民币八十三万八千五百九十六元三角八分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须待评估拍卖后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仁瑞
执行员  邹福春
执行员  陈 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