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欧美妹,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
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164363Q。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美妹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黄志洪
书记员 郑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