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164363Q。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黄志洪
书记员 郑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