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4071号
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和花园1-1-401。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总经理。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纪志坚。
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案件受理费,理由是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佳欣
书 记 员  宋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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