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2961号
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和花园1-1-401。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纪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及保全费2020元,共计4995元,由原告阿尔伯克特(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洪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