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0638号
原告: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740520500。
法定代表人:姚进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慧,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优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443857084。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7年8月20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喜,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机化阀门(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10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2731996L。
法定代表人:丁昌武。
第三人:大连亚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华洋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8138K。
法定代表人:鲁超。
第三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13009。
法定代表人:纪志坚。
第三人:大连富士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43288。
法定代表人:姜怀胜。
第三人:大连大显高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44368625E。
法定代表人:窦圣军。
第三人:三菱电机大连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三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20712A。
法定代表人:佐藤清侍。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优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机化阀门(沈阳)有限公司、大连亚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士工具有限公司、大连大显高木模具有限公司、三菱电机大连机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9824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原股东为姚进财与***,双方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各享有公司50%股份。被告***因为系盘起工业的在职人员,该公司与原告存在行业竞争关系。2008年11月7日,被告***将股东变更为其母亲***,但被告***仍为实际控制人。此后直至2018年8月,被告***将与原告所经营第三人相关业务转至被告大连优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优瑞公司)。被告优瑞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巍,系被告***的妻子,且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重合,被告***负责优瑞公司的经营。被告***、***及优瑞公司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第三人三菱电机大连机器有限公司系属外商合资企业,因此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故本案应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范忠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