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568号
原告: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农街103号3**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8E6R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130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