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329号 原告:大连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首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501室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7725831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贤***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130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6906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在其开户行的银行存款354190.07元。申请人大连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4190.07元。 本案保全价值354190.07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到期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