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1民初10282号
原告:扬州市某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扬州市某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某管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某管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扬州市某管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