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03财保22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聚贤街020号(新元街道办事处西院*楼)。
法定代表人:孔庆珍。
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豫1003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将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私下和解,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许昌长葛支行账户17×××89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