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许昌鸿腾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03财保字第107号
申请人许昌市建安区昌通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十里铺村。
被申请人***腾物资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会习,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5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倪娟自愿以其所有的瑞丰苑11号楼东单元11层中户、建筑面积为76.32平方米及瑞丰苑11号楼东单元11层西户、建筑面积为107.49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倪娟所有的瑞丰苑11号楼东单元11层中户、建筑面积为76.32平方米及瑞丰苑11号楼东单元11层西户、建筑面积为107.4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将被申请人在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5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