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989号
原告:**,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60397M。
法定代表人:王卫。
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08、109、11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5559865T。
法定代表人:邓志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喜方
书 记 员  蒲怀英